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验收的权限分工按照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09]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范例2-2-1);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自动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实施监理记录等材料)。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填写
该表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书面文书。它是请示性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它由封面部分、正文部分、表尾部分三部分组成。
封面部分:包括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申报日期和填写说明等内容。
正文部分: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工程主要消防设计内容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竣工自验情况说明。
填写注意事项:
①建设单位必须填写法定名称,工程名称必须准确。
②编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填写,申报单位不填写。
③竣工验收情况说明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不得涂改,并要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2、受理意见
经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范例2-2-2~3)并送达申请人。
(1)同意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
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以受理凭证:
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的填写要求
它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时使用的文书。由标题、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部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建设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组成。
正文:由建设单位法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申报材料和审查结论组成。
尾部:包括出具凭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出具凭证日期和申报人、受理人签名等内容。
填写注意事项:
①文书标题必须明确,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②申报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的法定名称。审查结果必须明确。需要补正的材料项目必须一次性告知清楚。
③必须有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
(二)交办
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交办给验收主责承办人。
(三)组织消防验收
验收人员应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组织验收。在验收中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灭火战训和建设工程审核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四)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消防验收负责人应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必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
(五)复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存在问题的需要复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六)局部消防验收办法
对于大型的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局部验收。
①局部验收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②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③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④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⑤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⑥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七)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八)审批
消防验收人员将拟定的验收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九)制作验收意见书
消防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结论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范例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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